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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公司廉政建设建立腐败预防机制防范舞弊风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三、廉政委员会架构及职责

 公司设立廉政委员会,负责公司廉政管理相关工作,委员会构成如下:          

廉政委员会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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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董事长。负责对公司廉政工作方向的确立及对舞弊调查结果的最终处理决定审批。

副主任: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廉政培训的宣导,举报事项的受理以及对舞弊事项的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罚意见,召集舞弊事项评审会。

成员:总经办主任、法务部负责人、工会主席。负责参与舞弊事项评审会,对舞弊人员违规事项适用处罚决定进行综合评审;对公司内部人员及涉事单位在舞弊事件、行为中触及的违法事项如何定性、如何处罚或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提供法律意见。

四、舞弊行为的认定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手段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取贿赂或回扣(包含任何形式的等价物);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8)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五、禁止行为

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遵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原则,遵守公司“廉政公约”,不得触碰“公司十大管理红线”,不得违反以下行为:

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合作单位索要或私自收受红包、感谢费、回扣、佣金,或以赌博、借款、代转钱物、代购的形式获取钱财等。

2、公司员工不得接受合作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饰品饰物等。

3、公司员工不得在合作单位报销或要求合作单位支付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公司员工不得参加有可能会影响执行公务的任何形式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必须参加须向公司总经理请示批准后方可参加,不准接受或要求过分款待。

5、公司员工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合作单位为自己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友(含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朋友,下同)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公司员工不得擅自与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就公司产品材料设备供应、定价、付款方式、包装、运输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质保等进行不利于公司的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7、公司员工不得在供应商公司兼职、任职;不准以任何形式在供应商公司参股、入股、获取提成;不准利用供应商资源谋私利。

8、公司员工不得向合作单位介绍亲友从事与公司产品的材料、生产设备以及研发等的生产、供应等相关的经济活动;

9、公司员工不得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刁难或打压供应商以达到索取个人好处的目的,如推迟结算、故意扣款、恶意投诉等。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供应商费用,如:装卸费等。

10、公司员工不得虚报费用、虚开多开发票、私用公报。不准通过虚报费用、借取备用金等形式设立小金库,套取公司钱款。

11、公司员工不得隐瞒、虚报交易事项,不准伪造、变造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单据、资料。

12、公司员工不得泄漏公司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战略与经营管理策略、产品与技术信息、商务信息及人力资源信息。

13、公司员工不得私自使用、挪用、侵占、窃取公司资产、财物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图纸、软件程序等保密资料。

14、公司员工不得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舞弊行为。

、正常往来礼品处置

对于公司正常业务交往中收到的价值超过200元的礼金、礼品等,必须交由公司总经办统一登记入账、保管、处理:

1容易腐烂且不易保存的礼品,由总经办登记入账后分发给公司员工;

2可保存没有特殊标识的礼品、购物券等,可由公司转作赠品送给其它业务单位或用作公司奖品处理;

3收到的烟、酒等可使用物品用作公司公用或接待来客

4特殊礼品,价值金额较大或有比较特殊意义的礼品,请示董事长后再作处置。

七、奖惩措施

1、罚则。对于违反公司廉政制度的行为,廉政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处罚建议后汇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给出处理决定。对违反公司廉政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处罚:

1)书面批评。违规情节较轻,违规金额未超过1000元,或次数在三次以下,且未给公司利益、声誉造成损失的;

2)通报批评。有一定违规情节,违规金额超过1000元旦未超过5000元的,或金额虽未超过1000元,且未给公司利益、声誉造成严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损失的;

3)警告。违规情节较严重,违规金额超过5000元,但未超过10000元的,或虽然金额未超过5000元,但给公司利益、声誉造成重大(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损失一定损失的;

4)记过。违规情节较严重,违规金额超过10000元,但未超过30000元的,或给公司利益、声誉声誉造成超重大(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损失的;

5)解除劳动关系。违规情节非常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超过30000元,但事后积极退还、赔偿公司损失的,公司不予移交公安机关。

6)移交公安机关。违规情节非常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超过30000元,且不积极退还、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以上处罚,公司同时有权追回违法所得、要求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奖励。对于及时举报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经廉政委员会调查,董事长审批后给予以下奖励:

1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10000(不含)元以内的,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 10%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 500 元;

2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10000-50000(不含)元,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 5%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 1000 元;

3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50000(含)元以上的,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3%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2500元,不高于10万元。

4对于不涉及金额的舞弊事项,视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四档不等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