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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利益,严肃工作纪律,鼓励举报行为,建立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三、管理细则

1、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相关人员均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向公司廉政委员会举报公司内部员工的舞弊行为,也可以对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公司纪律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途径如下:

1)举报信箱公司设有多处举报信箱,纸质举报材料可投递在以上信箱内。

2)举报邮箱jubao@fjkuncai.com

 (3)举报热线0591-85616317

4)举报公众号:微信搜索“廉洁坤彩”,或扫描二维码:image.png

 

2、公司提倡、鼓励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需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同时尽量描述清楚舞弊情节和提供相应证据(如:时间、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廉政委员会可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廉政委员会优先查证实名举报的、有证据的或有明确线索的举报。

3、为保护公司员工的举报积极性,同时也避免有同事在举报过程中被恶意中伤,在进行举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廉政委员会负责对举报信件、电子邮件等举报材料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评估受理,并规定 10 个工作日内向留下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回复受理结果;若遇事由复杂需借助外部力量的事件,时间可作适当延长。

2)公司廉政委员会不受理无证据、无事实、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子虚乌有、恶意打击报复类投诉举报,若有证据发现有人进行恶意举报、打击报复举报的,公司廉政委员会会将相关人员移交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3)公司在发布正规的投诉、举报途径之后,不再受理通过群发邮件、群发微信等方式进行的投诉、举报。

4、公司廉政委员会登记举报信息后,应当根据被举报人职务或岗位、被举报事件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对部长级以下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廉政委员会商议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总经理;对部长级以下人员的匿名举报,廉政委员会进行初步评估,视举报材料充分与否,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对决定调查的事件同样成立调查小组,经调查小组查证属实的,形成调查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2)对涉及到公司部长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廉政委员会将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决定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的,由廉政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情况聘请外部专家、移交刑侦部门参与、协助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报董事长。

5、事件调查结束后,公司廉政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1)对调查事件的接受举报时间;(2)调查组人员的组成;(3)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情况;(4)是否属实的结论意见;(5)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应当在调查报告中附录并注明。

6、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公司廉政委员会均应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结果;对于有明显的舞弊事实、线索、证据的匿名举报,经查实情况属实的,公司廉政委员会将在公开途径对调查结果予以公开公示。

7、投诉、举报、协助调查人在公司的正常工作受公司保护,相关投诉、举报、协助调查人信息为公司一级保密信息;公司禁止对投诉、举报、协助调查人的任何歧视、报复行为或敌对、孤立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协助调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协助调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将视情节予以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进行任何经济补偿、赔偿),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公司廉政委员会成员及协助公司廉政委员会、参与调查的相关部门领导均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透露、泄露投诉、举报、协助调查人的相关资料及调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需向公司廉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得到公司廉政委员会的许可,公司廉政委员会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相关资料仅供查阅,不得复印、扫描、拍照。

四、举报奖励标准

1、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10000(不含)元以内的,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10%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2、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0000-50000(不含)元,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3、挽回经济损失金额50000(含)元以上的,按实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3%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2500元,不高于10万元。

4、对于不涉及金额或虽涉及金额但已无法挽回的舞弊、违规事项,视情节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四档不等的奖励。

五、舞弊、违规处罚措施

公司员工被举报、查证发现有舞弊、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缴回钱款、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进行任何经济补偿、赔偿)、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